一、不良信息主體的認定及披露年限
依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規定,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除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不良信息主體,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為5年。
二、信用修復的條件
依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納入安全生產不良信息主體的生產經營單位,符合以下情況方可申請信用修復:
1.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2.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修復期限應滿1年及以上;
3.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4.不良信息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時,需向作出相關處罰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三、修復流程
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修復工作按照“誰處罰、誰公示”的原則進行,市應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由市應急管理局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區(縣、市)應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由區(縣、市)應急管理局開展信用修復工作。
1.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公示的,按照信用中國網站修復指南開展信用修復。
2.在信用浙江、信用杭州網站公開公示的,申請信用修復企業應當提交信用修復申請表、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信用修復承諾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罰款繳納憑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應急管理部門在收到信用修復材料后,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信用修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