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其他單位、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落實廠區(園區)出租企業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杭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市安委辦牽頭制定《一廠多租(廠中廠)廠區安全生產管理標準(試行)》等系列規范標準。
一廠多租(廠中廠)廠區安全生產管理標準(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其他單位、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落實廠區(園區)出租企業(以下簡稱出租企業)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加強一廠多租、廠中廠等自發形成的產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提升廠區(園區)的應急處置能力,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現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標準。
一、落實一廠多租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一)建立廠區(園區)安全管理機構。出租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及《浙江省消防條例》的規定,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并以公司正式文件公布。
(二)配備廠區(園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出租企業要配備廠區(園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廠區(園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參加相關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廠區(園區)應明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職責,以公司文件予以明確。
(三)建立廠區(園區)安全生產協調機構。由出租企業牽頭,各入駐企業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和一名安全管理人員參加,成立廠區(園區)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協調機構。
(四)明確出租企業與入駐企業各自安全管理職責。出租企業應與各入駐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出租企業應根據與屬地鎮街簽署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擬定本園區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在年初或企業入駐時,與入駐企業簽訂。
出租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擬定園區禁止或限制的作業活動、工藝、化學品、設備設施等的入園承諾書。所有入駐企業應在承諾書上簽字、蓋章,并由出租企業建檔留存。
二、健全一廠多租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審核準入制度。出租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等要求,結合本地區發展規劃或產業導向,廠區(園區)廠房性質及現有安全生產條件、消防安全條件,建立安全生產審核準入制度,明確不予準入的負面清單,嚴格審查入駐廠區企業生產工藝、生產(儲存)火災危險性、涉及的設備設施以及產業類型、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條件,對與廠區(園區)要求不匹配或不具備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條件或相應資質的企業,不予入駐廠區。原設計為標準廠房的,出租企業應當明確與其消防安全條件適用的生產車間(倉庫)類型。針對入駐企業需要改變原有廠房內部布局、新增建(構)筑物的,出租企業應督促入駐企業依法履行變更設計及相應審批手續。
(二)建立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廠區(園區)安全協調機構應定期組織召開廠區(園區)安全生產例會,原則上每季度一次,傳達學習上級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分析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形勢,解決廠區(園區)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問題隱患。遇有重大安全任務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
(三)建立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出租企業應建立落實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檢查制度,至少每季度一次,參與檢查的人員由出租企業人員、入駐企業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安全生產專家一同參與檢查。重點檢查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狀況、事故隱患整改情況、消防設施完好情況、安全培訓教育情況、高危區域(崗位)管理情況。
出租企業應定期依規開展入駐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治,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拒不落實整改的企業,應及時報告屬地監管部門。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出租企業應按照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入駐企業安全培訓需求,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定期組織開展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等“三項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出租企業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廠區(園區)應當根據廠區(園區)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以及消防演練。對于廠區(園區)內企業發生過火災事故的,應主動與轄區消防部門聯系,開展聯合消防演練。
(六)建立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出租企業應開展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建設,繪制廠區(園區)安全風險四色分布圖和入駐企業風險告知警示牌,分別在廠區(園區)入口處醒目位置和入駐企業相關區域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并留存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等體系建設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每年對建筑消防安全情況進行評估,定期開展消防設施檢測維護,并在醒目位置張貼年檢檢測合格標識。
(七)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出租企業應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示。出租企業應定期依規開展入駐企業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將存在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的生產經營單位移送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停產整頓或淘汰關閉。
(八)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出租企業應結合作業活動特點,梳理園區內涉及的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操作項目,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管理檔案,統一進行管理,并要求入駐企業切實落實持證上崗作業要求,堅決杜絕無證作業行為。
(九)建立危險作業備案審批制度。出租企業應建立特殊作業備案審批制度。危險作業牽頭實施方應落實危險作業審批。出租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對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和進入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進行管控,明確園區內需進行的危險作業應落實園區備案制度,各入駐企業危險作業在作業前要進行告知備案,將作業審批全套手續資料向園區報備,作業完成后,入駐企業要提供作業完成,現場恢復的備案資料給園區出租企業。
(十)建立外協(外委)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出租企業應嚴把廠區(園區)入口關,明確外協(外委)單位的資質審查、進場安全培訓、現場管理及獎懲措施。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十一)建立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出租企業應組織入駐企業對廠區(園區)內所有的特種設備進行梳理,建立園區統一的特種設備檔案,按照特種設備使用標識提醒相關企業及時進行定期設備檢驗、維護。
(十二)建立廠區(園區)?;方y一管理制度。出租企業應會同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依據《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提升制造業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生產條件的通知》(杭應急〔2020〕21號),委托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對危險化學品集中管理的倉庫且進行安全評價或評估,并落實相關整改要求。
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等應滿足公安部門的管理要求,經出租企業同意后,可各自設置公安管控化學品倉庫。
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根據儲存的?;诽匦?,完善通風、防曬、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置危險化學品倉庫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專職倉庫管理員,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庫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鼓勵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較多的園區建立危險化學品倉庫集中管理。
(十二)加強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鼓勵出租企業及入駐企業引進社會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倡導高風險企業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火災高荷載、用電負荷大的企業應推廣使用智慧用電系統。
三、完善一廠多租安全生產應急設施
(一)建設廠區(園區)消防控制室。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廠區(園區)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接入城市遠程監控系統,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二)建設廠區(園區)微型消防站。廠區(園區)內應以救早、滅小和“3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建立消防隊伍,設置微型消防站。配備戰斗服、防護靴、頭盔、腰帶、手套、滅火器、水帶、水槍、簡易逃生面具、消防水桶、消防強光照明燈、消防鍬等常用消防器材并定期維護。微型消防站應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消防演練。
(三)加強智慧消防建設。積極推廣使用電氣火災監控、城市遠程監控和消防智能APP等系統,安裝智能感煙探測器、自動噴淋、電警鈴等,各類設施應實現聯網實時監測并接入市、區兩級消防智能管控平臺。
(四)設置廠區(園區)公用警示標志。廠區(園區)內消防泵房、配電房等特定位置應設置警示標志,包括消防設施標識、危險場所危險部位標識、安全疏散標識等。
(五)出租企業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同一建筑內有多家入駐企業的,出租分隔方案不得影響安全出口、防火分區、建筑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條件。同一樓層有多家企業的,還應當設置公共疏散走道,確保消防安全疏散符合要求。
四、建立一廠多租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機制
廠區(園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加強與有關救援隊伍合作,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定期組織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安全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廠區(園區)應立即組織做好如下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廠區(園區)負責人。廠區(園區)負責人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組織先期處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立即報告縣(市、區)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應急管理局、事發地鎮(街道)和其他有關部門。
(三)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做好相關善后工作及配合事故調查。
入駐廠區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
(工業企業領域參考模板)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廠區(園區)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原簽訂的租賃合同(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書),作為原合同的補充協議。
一 、甲方責任
1.甲方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他政府部門的有關安全規定。
2.甲方應明確廠區(園區)管理機構、人員,建立一企一檔,督促入駐加工制造類企業及時開展安全風險普查,錄入工業企業安全在線,不得以物業管理代替園區安全管理,不得隨意改變園區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得將低等級防火標準廠房設施出租給高等級防火要求的生產、儲存等作業活動企業;不得引進與廠區功能不匹配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的項目。
3.甲方應加強公建區域安全管理,參照《浙江省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建立微型消防站,在廠區設置電動自行車智能充電設施或集中停放點,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p>
4.甲方應建立相關方作業管理制度,對進入園區進行施工、設備安裝、幕墻清洗等單位進行單位資質和作業人員資格審查,杜絕無資質單位、無證人員在園區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特種作業活動。做好相關方入場教育培訓及技術交底等工作。
5.甲方應根據杭州市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要求,把好入園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關口;建立園區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明確化學品購買、儲存、使用、處置各環節管理要求。丁、戊類廠房,辦公建筑內不得設置易燃類危險化學品儲存中間庫。
6.甲方應加強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建設,在園區顯著位置設置安全風險四色圖、消防總平面圖,注明企業名稱、消防車道、消防設施、重點部位、區域風險等級等信息。對園區內涉及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區域進行重點標識;對消防設施、消防車道、疏散通道、電動車集中停放點、燃氣調壓站等公建區域進行劃線標識,張貼警示標語明示企業內部生產過程中涉及的?;芳捌渌匾锲?,設置警示標識,明確物質危險性類別、有毒有害情況及科學處置方法。
7.甲方應每季度對乙方承租的場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占用消防通道、危險性作業、違法建筑進行每日巡查,督促入駐企業落實每月事故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和每季度安全風險常普常新,不得以口頭告知代替現場檢查。針對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落實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落實責任人、措施、時限和應急處置方案。
8.甲方應將安全生產有關要求宣貫到每家入駐企業,制定園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健全園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聯動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不得以桌面演練代替實際應急處置演練。
二、 乙方責任
1.乙方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他政府部門的有關安全規定。在生產過程中,定期組織職工開展安全教育,切實遵守安全作業規程,注意用電安全,確保防火防盜措施到位。
2.乙方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得以委托等形式代替自身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履行及落實。
3.乙方如需對租賃場地進行裝修,應告知甲方,并按國家有關程序申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及備案,乙方裝修期間,須嚴格按安全施工管理規范執行,未經備案允許不得擅自進行室內裝修、隔斷、隔層;不得使用易燃類材料作為裝修的飾板或隔斷;不得遮擋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鎖閉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國家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工藝、技術、設備。
4.乙方應配合甲方管理,強化生產作業現場管理,不得超范圍生產經營,不得從事未經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經營;不得生產、儲存、使用禁止類化學品;不得隨意堆放化學品、危險廢物;不得違規(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不得擅自停用安全設施及篡改安全信息數據。
5.乙方嚴格動火、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審批,強化相關方安全管理,必須持有效作業證件,方可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電氣設施應當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要對電線、電纜要進行穿管保護,并安裝斷路器(熔斷器)和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確保電氣安全設施完好運行。
6.乙方應規范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含工業氣瓶)購買、使用、儲存、處置過程,配置專人管理,配置有效的防護用具和應急裝置,張貼醒目的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警示標志,根據《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浙應急基礎〔2020〕75號)的要求規范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管理,并依據《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提升制造業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生產條件的通知》(杭應急〔2020〕21號)落實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條件評價、評估。
7.乙方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制定的各項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培訓,新入職的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確保員工熟練掌握“一知三會”(知本場所、本崗位的安全風險,會報警、會基本的應急處置、會逃生自救)內容。
8.租賃期內,乙方主要負責人每月應開展安全(消防)檢查;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開展安全(消防)檢查,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每2小時開展安全(消防)巡查,并如實填寫檢查、巡查記錄。不得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風險隱患不做閉環處理,甲方對乙方租賃場地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有權向乙方下達整改通知,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如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甲方可按性質對乙方進行罰款,拒不整改的,向屬地政府部門及時報告,直至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
三、由于甲方或乙方未嚴格執行《協議書》約定內容,造成對方單位或第三方人員傷亡事故,按照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劃分責任,依法協商處理。
四、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一份,乙方持一份,并由甲方報所在鄉鎮、街道、開發區一份備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執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入駐廠區企業主體責任安全標準(試行)
(工業企業領域)
一、機構和職責
1.1入駐廠區企業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結合自身實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內部日常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園區管理方做好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得以委托等形式代替自身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履行及落實。
1.2入駐廠區企業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員工的所有從業人員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并對從業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將接受其作業指令的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相關保障責任
1.3入駐廠區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1.4入駐廠區企業應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安全生產的技術項目、設施、設備,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器材、物資的儲備,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及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1入駐廠區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監督考核獎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場所、安全設備設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提取與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險源、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制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變更管理制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制度。管理制度應有相關臺賬記錄支撐,并符合編制要素,規范編制。
2.2入駐廠區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生產工藝和崗位作業特點,分析存在的風險等情況,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應當覆蓋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明確安全操作要求、作業環境要求、作業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內容;
2.3入駐廠區企業應組織對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培訓并形成記錄;定期對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安全教育培訓
3.1入駐廠區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三項崗位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3.2對新入職員工應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四新”(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轉崗、離崗操作人員應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工作。
3.3入駐廠區企業應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升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強化安全執行力,確保從業人員掌握或熟悉安全管理有關知識和應急救援的相關技能、掌握設備或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3.4入駐廠區企業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3.5應對企業施工人員(合同方)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
四、風險管控
4.1入駐廠區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針對作業環境、設施設備、生產工藝、危險物質、作業人員和作業活動,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程度,確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4.2入駐廠區企業應在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級別的工作場所通過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等方式進行風險告知,公布安全生產主要風險點、風險類別、風險等級、管控措施、管控責任人和應急措施,公告內容應當及時更新并建檔。
五、隱患排查
5.1入駐廠區企業應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各崗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責任、頻次、要求和處理措施。
5.2入駐廠區企業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設置警戒標識,采取應急措施,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并落實整改責任人、措施、資金、時限和事故應急預案。
風險等級較低的小微企業,應當重點排查治理用火、用電、用氣等方面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3入駐廠區企業應落實每月落實安全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和每季度安全風險常普常新,充分運用工業企業安全在線系統,現場檢查不得流于形式。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按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督辦要求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六、作業安全管理
6.1入駐廠區企業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以及高空懸掛、臨近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線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并開展工業企業安全在線系統在線填報和安全承諾,落實下列措施:
6.1.1作業前完成作業現場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分析,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落實相關內部審簽手續;
6.1.2向作業人員告知危險危害因素、安全作業要求和應急措施,并以雙方簽字的形式予以確認;
6.1.3確認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質或者技能,身體狀況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6.1.4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1.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人員;
6.1.6執行國家、省、市其他有關危險作業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6.2入駐廠區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并落實變更管理制度,明確本單位機構、人員、管理、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等變更情形,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依法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訓相關從業人員。
七、相關方管理
7.1入駐廠區企業應建立相關方作業管理制度,對進入廠區進行施工、安裝、維修的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杜絕無資質單位、無證人員在園區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特種作業活動。
7.2 必須與相關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7.3作業前入駐廠區企業應全面辨識相關方作業的環境、能力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風險,至少包括:工程項目施工方、建筑施工、建筑和設備設施拆除、設備設施安裝、裝修裝潢、設備維修保養、房屋修繕、外墻清洗、業務經常性的危險作業、危險物品供應和運輸等。
7.4相關方進場作業前,入駐廠區企業應對相關方的項目負責人和安全員進行作業安全要求的交底并保存記錄,然后由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交底的內容應包括:相關方作業過程的主要危險源及其風險,相關方需執行的本單位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方需執行的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及其應急措施,相關方作業過程的風險管控核對隱患排查治理要求,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
7.5相關方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并按規定進行作業交底、檢查和監護。
八、事故與應急管理
8.1入駐廠區企業應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
8.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設置現場急救箱,并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8.3企業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確保員工熟練掌握“一知三會”(知本場所、本崗位的安全風險,會報警、會基本的應急處置、會逃生自救)內容;各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
8.4發生事故后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開展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落實整改措施,并保存好事故資料。
入駐廠區企業現場安全標準(試行)
(工業企業領域)
一、消防安全
1.1入駐廠區企業的生產、辦公或經營場所內不得設置居住設施,在生產車間、倉庫內嚴禁生火做飯。
1.2按規定配置消防設備設施,做到位置合理、標志明顯,并定期檢驗有效,維護保養到位。企業所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擋、覆蓋;消火栓箱應標注醒目的識別字體;滅火器應采取滅火器箱放置或通過滅火器專用掛架置于墻面(滅火器頂端至地面應不大于1.5m);室內煙感報警不得隨意拆除或遮蔽;原有安全門、安全出口標識不得拆除。
1.3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居住場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1.4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1.5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在企業醒目位置張貼疏散平面圖。
二、電氣安全
2.1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應選用具有生產許可證或CCC證書的電器產品,并與經營、生產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相適應。
2.2電纜、絕緣導線的材質、導體截面積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和場所用電需求。
2.3電表箱、配電盤(柜)設的短路、過負荷、漏電等保護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應定期測試保護功能。
2.4配電箱內各接線端子導線壓接應規范、牢固,接線端子接入導線數量不應超過2根。導線端部無變色、老化現象,金屬裸露部分保護措施完好有效,箱內不應堆放雜物。
2.5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應規范、保護措施保持完好,不應在導線上懸掛其他物品,導線絕緣層無破損、老化現象。敷設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的電氣線路,應采取穿金屬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2.6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2.7電熱器具(設備)及大功率電器應與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離,不應被可燃物覆蓋。
2.8更換或新增電氣設備時,應根據實際負荷重新校核、布置電氣線路并設置保護措施。
2.9使用移動插座取電時,用電負荷應與既有電氣線路安全負荷相匹配,不應違規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不應隨意拉接臨時電線。
2.10電動自行車應在園區設置的智能充電設施或集中停放點進行充電,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2.11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安裝“智慧用電”遠程監控系統,對企業內部的電氣線路實行實施監控。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
3.1入駐廠區企業應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購買、儲存、使用、處置全過程規范管理,指定專人管理,應配置有效的防護用具和應急裝置,在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場所根據《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 3047)張貼醒目的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警示標志。
3.2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依據《杭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提升制造業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生產條件的通知》(杭應急〔2020〕21號)落實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安全評估。
3.3儲存安全
3.3.1化學品存放場所應按照物質性質分類存放,禁忌性物質不得混放,相互禁忌性化學品不得相鄰存放。
3.3.2存放液體化學品場所應在出入口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
3.3.3氣瓶應實瓶空瓶分離存放,且應有防傾倒措施。
3.3.4甲乙類物質存放場所應采用平開式防火門。
3.3.5倉儲區域應有溫濕度計,并定期檢查記錄。庫房應有避光措施,避免陽光直射化學品。
3.3.6庫房內不得進行分裝、改裝、開箱、開桶、驗收等作業。
3.3.7存放甲乙類化學品的倉庫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3.3.8商品堆放應滿足“五距”要求,且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
3.3.9液體試劑存放應采用防溢流的托盤放置。
3.3.10中間倉庫的危險化學品存放總量不得超過2噸,且庫房內危險化學品的量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應不大于0.6。
3.3.11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
3.4使用安全
3.4.1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現場存放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3.4.2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須對容器進行檢查,且定點存放?;瘜W廢料及容器應統一回收,按規定進行妥善處理。
3.4.3容器、工具、車輛等符合相關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要求;操作人員穿戴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具。
3.4.4部分遇水會產生反應的化學品,在存放、使用以及應急時,應充分考慮其遇水反應的特點。
四、機械設備、特種設備等安全
4.1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并對生產設施設備、建(構)筑物、生產環境等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
4.2特種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使用登記證、法定資質單位的定期檢驗報告,各類安全裝置可靠、有效。
4.2.1壓力容器應滿足:設備在檢驗有效期內,需要持證的操作人員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且認定項目與所操作壓力容器一致,壓力容器本體及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及儀表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本體完好;連接元件無異常振動、磨擦、松動;安全附件、壓力表等顯示裝置、報警裝置、聯鎖裝置完好,調試、更換記錄齊全;運行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無超壓、超溫等現象。
4.2.2壓力管道應滿足:按照規定進行注冊登記,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設備在檢驗有效期內,級別劃分,安全閥、爆破片、阻火器、緊急切斷裝置等安全保護裝置以及附屬儀器或者儀表完好,滿足要求;架空管道支撐、吊架應牢固、齊全。架空管道下方如有車輛通行時,應懸掛限高標志;所有管道的焊接接頭應當先進行外觀檢查,合格后才能進行無損檢測;應建立定期自行檢查制度,檢查后應做出書面記錄,書面記錄至少保存3年。
4.2.3鍋爐應滿足:設備在檢驗有效期內,操作人員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且認定項目與鍋爐一致;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齊全、靈敏、可靠,且在檢驗或校準有效期內,排污裝置無泄漏;按規定合理設置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給水設備完好,匹配合理;爐墻無嚴重漏風、漏煙,油、氣、煤粉爐防爆式裝置完好;水質處理應能達到指標要求,爐內水垢在1.5mm以下;各類管道無泄漏,保溫層完好無損,管道構架牢固可靠;其他輔機設備應符合機械安全要求。
4.2.4工業氣瓶應滿足:儲存倉庫狀態良好,安全標志完善,氣瓶存放位置、間距、標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氣瓶在檢驗期內使用,外觀無缺陷及腐蝕,漆色及標志正確、明顯,安全附件齊全、完好。氣瓶使用時的防傾倒措施可靠,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定,與明火的間距符合規定。
4.2.5起重機應標明起重噸位,并應設有下列安全裝置:限位器,緩沖器,防碰撞裝置,超載限制器,聯鎖保護裝置,軌道端部止擋,定位裝置,零位保護、安全鉤、掃軌板、走臺欄桿等其他裝置。
4.2.6廠內機動車輛應滿足: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叉車司機需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無漏電、漏水、漏油。燈光電氣完好,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輪胎無損傷。制動距離符合要求。
4.2.7電梯應滿足: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設備在檢驗有效期內,轎廂內粘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以及安全警示標志等。嚴禁擅自安裝未經正規設計、正規施工安裝的升降機。
4.3企業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廠區、車間應道路通暢;車間實行定置管理;作業區域地面平整,坑、壕、池應設置蓋板或護欄。應設置應急照明并保證正常照明中斷時能自動啟動。
4.4通用設備應滿足防護罩牢固,各種限位、聯鎖可靠靈敏,接地(零)保護可靠有效。
4.4.1金屬切削機床應滿足:防護罩、蓋、欄應完備可靠;防止夾具、卡具松動或脫落的裝置完好;各種限位、聯鎖、操作手柄要求靈敏可靠;機床PE連接規范可靠;機床照明符合要求;機床電器箱,柜與線路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轉部位的楔、銷、鍵,不應突出;備有清除切屑的專用工具。
4.4.2沖、剪、壓機械應滿足:離合器動作靈敏、可靠,無連沖;制動器工作可靠;緊急停止按鈕靈敏、醒目,在規定位置安裝有效;傳動外露部分的防護裝置齊全可靠;腳踏開關應有完備的防護罩且防滑;機床PE可靠,電氣控制有效;安全防護裝置可靠有效,使用專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剪板機等壓料腳應平整,危險部位有可靠的防護。
4.4.3砂輪機應滿足:安裝地點應保證人員和設備的安全;砂輪機的防護罩應符合國家標準;擋屑板應有足夠的強度且可調;砂輪無裂紋無破損;托架安裝牢固可調;法蘭盤與軟墊應符合安全要求;砂輪機運行必須平穩可靠,砂輪磨損量不超標,且在有效期內使用;PE連接可靠,控制電器符合規定。
4.4.4工業機器人應滿足:裝有限位裝置,在額定負荷、最高速度和最大伸長量時使機器停止;采用手動操作時,運動時速應設定在250mm/s以下;當進行運送工作時,急停開關啟動后,立即停止運行;作業區域有隔離的安全護罩,覆蓋全部危險區域;防護罩無銳邊和凸出部分;護罩應有足夠強度,能抵抗機器人最大突擊能量;防護罩應永久固定,只有借助工具方可拆卸;防護罩的艙門應有機械式安全鎖或門禁裝置,鑰匙或專用工具應由專業人員保管;危險區域內裝有緊急停止開關,并符合相關標準。
4.4.5電焊機應滿足:設置獨立的電源開關或控制柜,電氣線路絕緣完好,使用的輸氣、輸油、輸水管道應安裝規范、運行可靠;外殼防護等級滿足作業場所要求,PE線連接可靠;變壓器、控制器線路的絕緣應每半年檢測一次,并保存其記錄;二次回路保持其獨立性和隔離要求;工作場所通風良好,相對獨立,宜設置防護圍欄,并設有警示標識,采取防觸電、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機械傷害、防灼傷等技術措施,周邊無可燃爆物品。
4.5廠區、車間道路通暢;車間實行定置管理;作業區域地面平整,坑、壕、池應設置蓋板或護欄。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4.6入駐廠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布局應當符合安全防護距離的要求,功能分區布置合理,安全設備配備完善。對“三違”行為應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管理。
入駐廠區企業現場安全檢查參考表(試行)
(工業企業領域)
檢查日期: 檢查單位: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符合性 (打√或×) | 檢查問題描述 |
1 | 機械設備設施 | 旋轉部位防護罩、蓋、欄是否完備可靠 | ||
2 | 防止夾具松動或脫落的裝置是否完好 | |||
3 | 各種限位、聯鎖、操作手柄是否靈敏可靠 | |||
4 | 設備的PE連接是否規范可靠 | |||
5 | 低于2.5米的照明是否為安全電壓 | |||
6 | 設備電氣箱(柜)與線路是否符合要求 | |||
7 | 緊急停止按鈕靈敏、醒目,在規定位置安裝有效 | |||
8 | 工業氣瓶附件齊全,使用現場應有防傾倒措施 | |||
9 | 操作平臺結構合理,不得有嚴重脫焊、變形、腐蝕和斷開、裂紋等缺陷 | |||
10 | 電氣設備設施 | 箱(柜、板)內外整潔、完好、無雜物、無積水,有足夠的操作空間,箱(柜、板)體PE可靠 | ||
11 | 固定電氣線路敷設是否穿管保護 | |||
12 | 插座接線正確,是否配有漏電保護器 | |||
13 | 手持電動工具、移動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連接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定期進行絕緣電阻檢測,I類手持電動工具是否配有漏電保護裝置,PE線連接是否安全可靠,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手柄是否完好,無松動,移動電氣設備電源線是否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膠電纜,PE線連接是否安全可靠 | |||
14 | 臨時用電使用是否辦理作業票證,是否有總開關控制和漏電保護裝置,臨時用電設備PE線是否完好可靠,是否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設臨時線路 | |||
15 | 臨時照明行燈是否有安全保護措施,固定照明燈是否固定,線路是否穿管保護 | |||
16 | 配電間安全用具、消防設施、應急設施是否齊全,安全用具是否定期檢驗 | |||
17 | 配電間是否有人休息、堆放雜物等現象 | |||
18 | 配電間是否設有擋鼠板,窗戶是否專有網孔小于10×10mm的金屬紗網。變配電間門是否向外開,高壓室(間)門是否向低壓間開,相鄰配電間門是否雙向開 | |||
19 | 是否對相關防雷設施、電網接地系統等定期進行檢測 | |||
20 | 消防安全 | 是否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有無損壞、是否被遮擋堵塞 | ||
21 | 是否按要求設置應急照明設施,有無故障或損壞 | |||
22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占道堆物現象 | |||
23 | 是否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維護保養 | |||
24 | 生產、儲存場所是否防火分隔 | |||
25 |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是否按要求設置安全設施 | |||
26 | 特種設備 | 是否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 ||
27 | 是否定期維護保養,維護保養記錄是否齊全、準確 | |||
28 | 場(廠)內機動車輛是否有懸掛車牌,有無檢驗合格標志,燈光、制動、傳動、轉向系統是否完好,線路、管路是否存在漏水、漏油、漏電等現象 | |||
29 | 起重機械是否定期檢驗,防脫鉤裝置是否有效,吊索具是否完好,限位裝置、限載裝置、聯鎖保護裝置等是否完好可靠 | |||
3 | 壓力容器本體及安全附件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本體是否完好;連接元件有無異常振動、磨擦、松動;安全附件、顯示裝置、報警裝置、聯鎖裝置是否完好;運行和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有無超壓、超溫等現象。(簡單壓力容器是否超過制造商明示的推薦使用壽命) | |||
31 | 危險化學品管理 | 危險化學品是否按其危險特性進行分類、分區、分庫存放,庫房內有無SDS及應急處置方案 | ||
32 | 易燃易爆介質的電氣設施是否采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器,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儀是否有效,并與排風系統聯鎖 | |||
33 | 是否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 |||
34 | 易燃易爆物品是否遠離明火、高溫設備,或非防爆電氣 | |||
35 | 是否按規定配備個體防護用品,有毒害或腐蝕性化學品周邊有無設置緊急沖洗設施 | |||
36 | 作業場所是否按AQ 3047-2013設置化學品安全警示標志 | |||
37 | 危險作業 | 是否落實危險作業審批制度,作業前是否進行危害辨識,作業票證填寫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與作業內容一致,審批環節是否規范 | ||
38 | 危險作業過程是否有專人全程監護,各項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 |||
39 | 作業現場是否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或應急器材 | |||
40 | 有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氣體分析 | |||
41 | 作業完成后是否進行完工驗收,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 |||
42 | 作業環境 | 園(廠)區、車間出入口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 ||
43 | 道路有無交通標志標線,廠房(庫房)門口是否有限速、限高、限寬等標志 | |||
44 | 跨越道路的管廊、管道是否設置限高標志 | |||
45 | 工作場所的地面是否平整、防滑、易清掃,是否設置不必要的臺階、斜坡、突起、凹陷 | |||
46 | 裝卸貨作業是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 |||
47 | 車輛是否定置停放,有無亂停亂放、占用消防通道的現象 | |||
48 | 其他問題 | |||
檢查人員簽名: | ||||
檢查基本要求 | 1.檢查頻次可結合園區實際,一般每月至少開展一次。 2.檢查內容應及時結合相關法規更新情況以及現場變更情況進行修訂完善。 3.對現場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查單位出具整改通知單,對整改情況要進行保存閉環資料(如整改前后的圖片資料等)。 |
入駐廠區企業現場消防安全檢查參考表(試行)
檢查時間: 檢查單位: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情況 | 具體情況(若某一項不符合 要求,請寫明具體隱患) |
1 | 建筑使用性質 | 是否存在廠房(倉庫)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情況 | 是□ 否□ | |
2 | 是否存在廠房(倉庫)內部裝修,特別是潔凈廠房、冷庫改造導致疏散、防火分區不符合規范要求等情況 | 是□ 否□ | ||
3 | 違章搭建情況 | 是否存在違章搭建、導致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被占用的情況 | 是□ 否□ | |
4 | 消防設施 | 室內、外消火栓系統是否按規范設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 |
5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否按規范設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 ||
6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否按規范設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 ||
7 | 防排煙系統是否按規范設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 ||
8 | 其他消防設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 ||
9 | 消防安全管理 | 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 | 是□ 否□ | |
10 | 否存在違規住人、違規動火、違規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情況 | 是□ 否□ | ||
11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暢通 | 是□ 否□ | ||
12 | 消防車通道、登高場地是否被占用 | 是□ 否□ | ||
13 | 電動自行車是否在樓梯間、門廳、走道、安全出口處及室內停放、充電,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或充電樁 | 是□ 否□ | ||
14 | 電氣線路是否私拉亂接或未穿管保護 | 是□ 否□ | ||
15 | 單位主體責任是否落實,消控室值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培訓、日常巡查、檢查等制度是否開展 | 是□ 否□ | ||
16 | 是否違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為芯材的彩鋼板搭建和分隔 | 是□ 否□ | ||
17 | 外窗上是否能設置影響逃生的防盜窗等障礙物 | 是□ 否□ | ||
18 | 是否落實動火審批制度 | 是□ 否□ | ||
19 | 消防培訓演練 | 是否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消防逃生演練,員工是否熟練操作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設施 | 是□ 否□ | |
20 | 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并定期開展訓練 |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