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5日,浙江貝格勒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因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及安全設備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6條、第43條的規定,被我局處以罰款人民幣4.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2023年8月8日,浙江貝格勒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核實,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不良信息主體已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不良信息認定至申請信用修復已滿1年時間,不良信息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復。
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聯系我局政策法規處,電話:0571-85259630。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